上海首发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白皮书******
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。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供图
中新网上海1月9日电 (王笈)近日,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、上海市文物局正式发布国内首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白皮书——《上海市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报告(2018-2022年)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》),系统全面总结上海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。
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、初心始发地,革命文物资源数量众多、内涵丰富,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。
四行仓库抗战旧址。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供图
《报告》指出,上海不可移动革命文物(以下简称“革命文物”)主要呈现4个特点,即保护级别全、分布区域广、时间跨度长、建筑类型多。250处革命文物涉及全部4个保护等级,在上海各区均有分布,时间跨度长达150年,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占82%,建筑类型涵盖里弄住宅、传统民居、联排住宅、花园别墅、公寓大楼、公共建筑等,呈现出革命活动的广泛性、深入性。
《报告》指出,在上海市委、市政府的领导下,上海革命文物保护基础不断夯实,展览展示水平和铸魂育人功能明显增强,革命文物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体系初步形成。
一是保护成效显著。5年来累计投入资金约5亿元,对62处(占比24.8%)革命文物进行了各类保护修缮,经评估保存基本完好以上有198处(占比80%)。
二是利用方式多样。有114处(占比46%)进行了各类活化利用,改建为革命类博物馆、纪念馆,增设主题展览,设立纪念碑、纪念雕塑,融入公共空间等。
三是开放参观便捷。有146处(占比58%)对外开放,具备较为成熟的展示功能,参观体验良好。
四是宣传讲解多元。225处(占比90%)开展各类线上宣传,配备专兼职讲解人员,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《报告》还总结了上海5年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弘扬方面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成效。包括:注重顶层设计,工作体系不断完善;加强整体保护,革命文物焕发新生;提升展示水平,讲好革命文物故事;深化系统研究,阐释革命文物内涵;强化教育功能,发挥铸魂育人作用;拓展运用方式,助力文旅融合发展;加强宣传推介,提升传播力影响力。
陈望道旧居。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供图
据悉,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、上海市文物局将依据《报告》成果,对上海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施行分级分类管理,提出具体工作建议,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、革命传统教育、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